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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厦门公司著作权申请(厦门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1.问题的提出


2.相关裁判案例


《陈喆与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2014年12月25日)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尽管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但改编作品本身也是创作活动的产物,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改编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此时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


《赵彩凤与中国电影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0)朝民初字第13155号】(2011年11月25日)


【北京朝阳法院观点原文】由于小说《越狱》系赵彩凤依据英文电视剧《PRISONBREAK》的情节、线索和对话改编而成,故属于演绎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赵彩凤明确表示其改编英文电视剧《PRISONBREAK》的行为并未征得该电视剧权利人的许可,因此赵彩凤虽然对演绎作品小说《越狱》享有著作权,但赵彩凤在行使该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电视剧权利人的著作权,也就是赵彩凤在未取得英文电视剧《PRISONBREAK》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不能享有单独对外许可他人使用小说《越狱》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王兴菜与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3090号】(2018年03月05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尽管《疯狂的箱子》由小说文学体改编为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新作品,电影《疯狂的箱子》有新的著作权,但此时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根据在先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3.论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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