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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河北(河北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官网)


公告提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凡2020年12月31日(含系统)前在河北省各级官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1年系统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官网://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河北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0年度报告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公示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报告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信用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查询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0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信息商户,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信用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0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查询理部门报送纸质2020年度报告。


凡2020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河北省机构,应当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河北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0年度报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报河北省外,还应按照《中华公示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企业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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