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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拼多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小作坊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25437号




原告:杨某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醉怀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办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醉怀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怀梦酒业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醉怀梦酒业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醉怀梦酒业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醉怀梦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450元;2.判令被告十倍赔偿原告54,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检查费30.4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网上平台上,在被告醉怀梦酒业公司开设的“国酒酱香体验馆”网店购得25箱“国酱1949茅台镇纯粮酿造酱香白拼酒”,每箱6瓶,共计5450元。被告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邮寄了上述货物。原告饮用后,发现该产品属于假酒。存在未标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编号Q怎么S520015018800,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不到,涉案产品系伪造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但在外包装标注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功臣酒业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到该公司,证明该公司也是虚假的。被告所销售的涉案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注的产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醉怀梦酒业公司辩称:1.被告不知道这款商品为三无产品,因为看到许多同行办理都在出售,就跟着在网上挂链接进行出售;2.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其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原告不是为购买生活日常消费而购买产品,而是食品生产为了以此获得高额赔偿获取利益,不属于法定消费者;3.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的前提应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害无毒,不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危害,食品包装上的标识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的问题;4.出售的这款产品,所有的进货来源我都有聊天记录截图的方式打印,关于酒检报告,也可以提供。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涉案食品原物及照片、订单信息及聊天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截图、视频光盘等证据,被告举示了产品快照、聊天记录等证据,原、被告举示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证明目的及证明力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上述证据均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怎么办有限公司(拼多多)网上平台上,在被告醉怀梦酒业公司开设的“国酒酱香体验馆”网店购小作坊得25箱“国酱1949茅台镇纯粮酿造酱香白酒”,每箱6瓶,共计5450元。涉案产品包装盒及酒瓶正面标注有:“国酱1949,原浆传统工艺酿造,茅台镇佳酿,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功臣酒业有限公司”等信息,酒瓶背面还标注有:“食品名称:国酱酒;香型:酱香型;配料:水、高粱、小麦;执行标准:GB/T22760-2011;生产许可证编号:QS520015018800”等信息。另查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到涉案产品包装盒标注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功臣酒业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也查询不到“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5许可证20015018800”的相关信息。原告认为涉案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检查费30.4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被告醉怀梦酒业公多多司开设的“国酒酱香体验馆”网店购买了涉案食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因涉案买卖标的物系食品,原、被告的权利义务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应受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怎么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等事项。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本案中,涉案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注的信息,而标注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功臣酒业有限公司”和“生产许可证编号QS520015018800”均系假冒伪造信息,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其所售涉案“国酱1949”的质检报告,不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国酱1949”白酒,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450元,并十倍赔偿5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多多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醉怀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拼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某货款5450元,并支付赔偿金5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本院减半收取649元,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醉怀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方腾


书 记 员 赵丹丹




一起来学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食品生产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许可证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怎么办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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