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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委托与法定代表人委托(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曾经遇到过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发现被告席上有两位代理律师,一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一位是公司盖章授权的,两人意见相悖。


法院认定盖章的律师有资格代表公司参与庭审,我方认为应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律师。


后法官裁定驳回我方起诉,理由之一是“原告执意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授权律师出庭代理被告公司导致本案无法审理。”后经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这个案子的裁定理由和被告的授权情况都是我之前未曾遇到过的,所以后来专门留心了类似情况怎么解决。


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51号】法定代表人有权撤回公告盖章的再审申请


金某某公司因与华某公司、沈某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本案的再审申请书系金某某公司股东擅自加盖公司印章所形成,金某某公司并不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同日,持有金某某公司55%股权的华某公司亦向本院提交说明,称华某公司作为金某某公司的大股东,从未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王某擅自加盖金某某公司印章所形成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未经过华某公司的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王某作为金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撤回金某某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案例二(2017)最高法民申3977号】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法院说理:“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2016年4月7日,大某公司对研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研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代表陈某代表研某公司委托律师应诉,属于职务行为,合法有效。2016年7月7日,在法定代表人身份未解除的情况下,姚某等以研某公司董事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代表研某公司委托另两位律师作为研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具有对抗陈某上述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上述案例中四十八条为原民诉法,内容并未改变。)


【实务参考】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因为股东间的纠纷导致公章被一方抢走或者藏起等情形,这种情况许多当事人觉得束手无效。抢的人得意洋洋,丢的人一筹莫展。


我曾经接待的一位当事人,身为法定代表人,第一次诉讼的时候是请法院协调去找对方盖公章委托律师。当时看到还挺惊讶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本身就可以代表公司诉讼,那么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律师,自然也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如果问题出在法定代表人身上,那股东应及时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否则法定代表人形成的破坏力也会让很多股东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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