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南宁市从2021年起,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10.0%降至8.0%。
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
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参保人员,只要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患病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核验,均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结算相关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