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游戏著作权跟版权号样本图片(游戏版权属于著作权吗)




首先,网络游戏玩家的操作画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要取决于玩家在足够的游戏操作空间下,是否游戏存在独创行为。游戏开发者为游戏提供足够的自由操作空间是前提,且游戏玩家基于此前提下进行了独立的创作行为,这种情况下的游戏操作画面才受著作权保护。




角马知识产权认为,由于网络游戏本身以及玩属于家操作的情况复杂性,网络游戏玩家的操游戏作画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在某些竞技类游戏或者是角色扮演游戏中,无论是游戏画面的场景、人物形象和人物的各种姿势,亦或是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场景画面等构成素材,都是由游戏开发者预设的。玩家的操作画面只是开发者预设画面的激活和显示,玩家并无创作行为,玩家的贡献主要在于实现游戏画面的预设可能性,他的绝大部分操作均是基于实用性与效率性考虑,而非出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号目的,展示的是游戏策版权略和游戏熟练程度的高低,其玩游戏的过程并非著著作权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难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从而构成新的作品。此种情境属于网络游戏有个性的操作空间但玩家无创作行为,其操作样本画面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者。




而例如热门沙盒游戏《我的世界》,这款游戏本身就是开放世界模式,具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玩法千变万化,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思想利用游戏内道具自由发挥自己的独创性表达,这种情形下操作画面属于演绎作品,版权归属于玩家享有。玩家在操作这类游戏过程中,不仅是纯粹的竞技性行为,还可以适当利用网络游戏中的工具和操作平台图片,创作一些新的游戏故事情节,可以认为玩家是属于在现有游戏作品基础之上所作出的演绎性创作。在美国司法判决中已有判例支持这一观点,如Micro Star v.Formgen Inc.一案中,游戏开发者鼓励玩家为Duke Nukem 3D创作新的过关级别,玩家可利用开发者游戏的既有素材号创作出新的作品,法院据此认定该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吗,版权应当属于玩家所有。




在另一些互动性极强的非竞技类游戏中,开发者为玩家提供了充裕的操作空间,玩家可以利用游戏素材进行自由创作,样本甚至还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导入素材进行独立创作,此时玩家操作画面能够成为独立的作品类型。开著作权发者为玩家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且玩家有非常个性化的创作行为,此种情境下玩家操作画版权面构成独立的作品,属于视听作品,著作权应当属于玩家所有。




大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由玩家操作画面、主播解说、现场表演、与观众互动以及声效音响共同组成的视听作品,其中玩家操作画面属于最重要的构成部分,故大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可属于演绎作品范畴。而网络直播平台在使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时,为避免侵权行为,应遵循“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需要征得演绎图片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首先要取得游戏开发者的直播许可。角马知识产权提醒:即使网络平台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对抗游戏开发者的著作权主张,无论网络平台是否享有著作权,直播行为属于侵害游戏开发者著作权的结果成立。




(文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蒋华胜的采访问答)



广东高级人民跟法院(2018)粤民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Micro Star v.Formgen Inc.,154 F.3d 1107吗,1113(19跟98).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