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78期
网络图片
A06版
1
开发商违法使用消费者信息
2016年1月,群众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经查,该公司为促进其开发小区楼盘的销售,将自己印刷的该小区广告宣传彩页,以商函信件形式邮寄给开发小区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人员500件。以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向个人发送广告均未征得信息者本人的同意。
点评: 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市场用消费者个人信监督息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杭州市罚款3万元。
2
医院利用微信误导消费者
2016年7月,群众举报长春某医院利用微信宣传的治疗效果与实际不符,误导消费者。经查,该医院自行制作微信服务号的宣传内容,称“中药无痛微针只需一次,不住院不复发恢复快不误工杭州市作”、“痔瘘裂,微针只需 一次,技术好不遭罪恢复快术后无痛排便无痛无需换药彻底无疼随治随走,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正常洗浴”等不实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构成利用微信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点评:依据相关规监督管理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3
卖饮水机自称养生保健
2016年5月起,某健康咨询中心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从广东省深圳市购进某品牌饮水机,共10台,总货款为1.5万元。当事人在销售该批次净水器过程中,以该商品获得国家批件养生保健等内容为卖点,向消费者进行宣传。经执法人员查验,发现该中心宣传内容不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点评: 此案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案件。通过此案的查办,既规范了此类企业的经营行为,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4
饮水机旧滤芯当新的卖
2015年9月起,某经销处将消费者试用后退回的饮水机更换滤芯,并将饮水机内部自行冲洗擦拭后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继续当做新机器二次销售,售卖过程中工商局并没有告知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合计罚没金额5万元。
点评:此案属于典型的通过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隐瞒其二次售卖商品的事实,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新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加工假冒名牌通讯器材配件
左某于2016年2月初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拼装三星成品屏的零部件,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擅自加工制作标有“SMSUNG”注册商标的三星S4成品屏和三星Note3成品屏并进行销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S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屏206个,并处以25万元罚款。
点评:左某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而销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6
不合格消防器材冒充合格的
2015年10月9日,长监督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和国家建市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某消防器材经销处销售的消防器材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其中一个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长春市工杭州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39690元,没收违法所得310元。
点评: 消防器材产品是遇到险情时的重要物资,是老百姓在灾难面前的生命保证,如果因为消防器材商品工商局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造成老百姓的二次伤害,是法律难容的。
7
肉类批发行冒用清真标识
2016年1月,群众举报某农贸市场牛羊肉批发行冒用清真标识销售肉类制品。经查,该店于2015年12月初开始,在未取得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的情况下,违法悬挂带有清真标识的牌匾,从事肉品经营。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宽城区工商分局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
点评: 当事人在明知未取得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的情况下,擅自监管局销售非清真商品,误导消费者,监督管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
医疗美容门诊部虚假宣传
自2015年10月起,某医疗门诊部在其经营场所发布了内容为“女人一白遮百丑 40天体验‘黑小鸭’变成‘白天鹅’紧致美白、快速淡斑、改善肤质、提高免疫力”、“水光注射一次相当于8000贴面膜,韩国明星最爱的靓肤除皱神监管局奇”等的宣传广告,并在店内悬挂了内容为中国十大标志性品牌推举组委会颁发“中国最佳整形机构标志性品牌”。经查,上述服务效果为该门诊部杜撰。
点评:该门诊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构成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9
在网店页面虚构交易记录
2016年3月,长春市工商局接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告知函,反映陈杭州某经营的管理局网店中涉嫌发布虚假信息。经查,自2015年11月起,陈某在其经管理局营的网店页面中虚构交易记录、物流凭证、产品宣传内容等。
点评: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10
化肥不合格坑害农民
某农资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从吉林省某公司购进复合肥料20吨,进货价格是每吨1800元。2016年3月5日从梨树县某公司购进掺混肥料10吨,进货价格是每吨1750元。2016年4月14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库存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该公司销售的2个品牌肥料两个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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