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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参与国家(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是在)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正式,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截至1990年12月,参加国有84个。公约规定:(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中国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公约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3)独立国家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4)给予发展中国家怍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加入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加入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中国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是在方文件,同年10月3参与0日对中国生效。


公约所定的保护水平,反映在它对成员国国内公约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版权》规定得那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但是,公约版权不允许世界版权公约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国家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世界版权公约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是是在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1952年9月缔约国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修订。全文共2世界1条及两个附件。


《世界版权公约》的非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协调《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和美洲国家采用的注册保护制度(履行法定手续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的结果。依据这一原则,如果任何成员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那么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该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复制本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而且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就应认为符参与合该国法履行手续的要求,根据本公约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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