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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1.印花税法与印花税暂行条例差异对比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2021]89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法与印花税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及差异如下:



印花税法与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对照表如下:



2.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以下六个问题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中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进行明确:


(1)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如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


(2)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及后续问题;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及后续问题;


(3)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5)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3.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21号),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延续了财税[2018]57号规定的四种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即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情形下,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告》对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了重新明确, 并取消享受土增税优惠政策需提供资料相关表述,改为“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4.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51号),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的修改内容为:调整《办法》制定的目的、修改保密规定、调整审理范围、修改组织听证有关表述、明确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及调整审理文书。保密规定方面,本次修订将原《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本次修订删除原《办法》附件文书范本,另行发布。


5.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通告[2021]6号),《通告》明确了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相关事项,内容如下:


①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②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6月15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7号),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通告》明确,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


6.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分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要求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7.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明确了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符合的条件、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等。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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