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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信江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贵溪信江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允许类,贵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了备案(统一项目代码为:2020-360681-29-03-016999),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上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厂区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清洗废水、破碎喷淋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 气浮机 絮凝沉淀池 A/O生化池)处理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与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的初期雨水应满足贵溪市城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一同排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信江。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有投料粉尘、破碎粉尘、压延成型废气、塑化挤出废气、注塑成型废气、印刷废气等,无组织排放废气包括投料、破碎、投料、压延成型、塑化挤出、注塑成型、印刷等过程中散逸出的废气。1#厂房投料粉尘和2#、3#、5#、6#、7#厂房破碎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 1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1#)排放;1#厂房压延成型废气、2#厂房塑化挤出废气及注塑成型废气和3#、5#、6#、7#厂房塑化挤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1套水喷淋 UV光解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汇入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苯乙烯、TVOC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臭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标准要求。8#厂房、9#厂房、10#厂房塑化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分别采用3套UV光解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15m排气筒(2#、3#、4#排气筒)排放,TVOC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标准值要求。11#厂房投料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 1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5#排气筒)排放;拉丝废气、印刷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1套UV光解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汇入5#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限值要求,TVOC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标准值要求。通过选择密闭性较好的设备,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排气以及厂区绿化等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和TVOC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表2中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新扩改建要求。项目1#、2#、3#、5#厂房周边应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6#、7#、8#、9#、10#、11#周边应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自于碎破机、输送机、喂料机、造粒机、裁切机、搅拌机、风机等机械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加垫减震垫,厂房做好吸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活性炭、废UV紫外灯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拣废料、布袋收集的粉尘、废过滤网、边角料、沉淀池污泥、收尘灰、废布袋等一般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分拣废料、沉淀池污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收尘灰、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废过滤网和废布袋交由供货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并按规定设置符合防雨、防腐、防渗等相关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20平方米)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50平方米)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应急预案的实施。通过设置1座250m3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池),正常情况下保持空置状态,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或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及时收集泄漏的化学品及生产废水,杜绝事故废水、废液直接排放。本项目涉及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总量控制。本批复项目投产后应满足《贵溪信江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cr排放总量控制在0.172吨/年,氨氮为0.017吨/年。


(七)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为防止项目物料及废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等要求。项目原料、危险废物分类存放,不得设置露天堆场;选用优质设备和管件并加强管理和维护;加强地下水监控,一旦出现异常,立刻查找渗漏源,并采取有效补漏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八)清洁生产要求。使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水资源和物料利用率,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


(九)排污口规范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


(十)信息公开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你单位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严禁擅自闲置、停用环保治理设施。


(二)环保竣工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环保要求。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建设内容、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局委托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鹰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执法。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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