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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国际公约中将版权保护的定义设定为)


公约规定: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定为续。作者或设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原则须在版权栏内醒目原则的地方标有的版权保护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公约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设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国际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公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国际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中将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世界版权公约 》样版图


【最低要求】


1.国的民待世界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定为的规定比《版权伯中将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主要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世界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的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定义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版权保护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版权的作品同样的保主要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4.经济权利。


5.保定义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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