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报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但在实务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清楚或理解有误,导致账务处理错误,也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和损失。下面就企业库存商品报废账务处理与大家交流如下,欢迎大家交流、点评!
一、发生报废时,应调减有关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核,等待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如果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应转出其计提的累计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如果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则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否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和)
特别提醒:如果是正常的存货损失,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借: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或责任人的赔偿)管理费用(扣除残料及赔偿后的净损失,属经营损失的部分)
营业外支出(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净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报废库存商品取得的残料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库存商品残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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