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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部门解读工资支付新规定(新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


根据《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筑企业应缴纳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但目前大部分建筑企业采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非现金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往往导致担保到期或担保公司与工程施工企业相互推诿的现象,损害农民工权益。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比例的最新法律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工程合同价款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预付工程合同价款的5%,合同价款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预付合同价款的4%。


2.上一年度在建未完工工程,施工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缴存工资。


3.承包工程而非材料工程,按工程合同价的8%预付定金。


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使用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日内按使用金额的200%补足保证金。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超过专用账户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使用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


施工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日内,按使用金额的200%补足工资保证金。





可以看出,农民工工资保障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格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为2%、3%、4%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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