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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抵扣(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




一、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一)可以作为职教费列支的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提示:员工参加了外部培训,回来报销时,不是只有培训费发票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报销范围,员工参加培训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也应当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二)不得在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的项目


1、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


2、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


提示:如单位已将职工学历教育费用报销的,需将报销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税。同时,学历教育的学费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因此报销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一)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8%限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100%全额扣除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3、核力发电企业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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