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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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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近千件侵权知识产权案件中甄选出12件案例,以专利代理师和知识产权律师的视角对知识产权若干实务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典型案例究和总结。本书所涉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多为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记录了发生过的、形形色色的知识产权纠纷,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阐释和剖析,展现了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和专的利代理师办理案件的完整思路及方法,具有较强的实务价值和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值此上新之际,推荐给屏幕前的诸位师友参阅。



「知识产权律师实务:规则提炼与类案精解」


王芸律师作品


王芸,全侵权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理事,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工作十六年,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专利布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专利无效宣告、专利行政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著作权诉讼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带领力久团队坚守知识产权服务专业化道路,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过十年的积累,团队能够为创新主体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多元化、系统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推荐人】刘春田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本书的12篇专题都分析较深,有理论有实务,有文献有案例,绝非泛泛而谈,愿意不保留的写出真学术和真实务经验,也有对法院的审判实务批判,也有通过案例探寻不同地方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相比民商事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则”,知识产权案件更多的是“标准”,需要在个案中进行衡平,案例因此也更比司法解释重要。
本书近40万字把实践中的常见困惑作了求解,主要是专利商标案件。目前知识产权诉讼主要是批量维权,共性问题较多,所以很有必要作一梳理和总结,这12篇篇首的【规则提炼】即是对文中分析的学术摘要或实务总结,内容则通过大量文献和类型化的案例开展问题研案例分析究。
▣对于外观设计写作的三部曲,涉及了所有流程,从授权确权到侵权,非常全面,从审查知识产权法指南的几个版本到不同判例,不同法院的规范性文件。



【推荐人】田力普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几乎穷尽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年报案例,公报案例案例分析,以及地方的典型案例等几百件,书附录了重点案例索引111件,而且将微信公号文章作为重要文献,新入门的知识产权律师看了这些足以应付大部份商标侵权和外观设计侵权纠纷。
组织编写的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是少有的专业化精品律所(拥有律所和专利代理所双资质,设立知识产权诉讼合规部、专利代理部、分析评议部、科技服务部等),专注于知识产权服务,王芸主任是“成都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理事,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知识产权,从业十六年。因此,书中总结了力久律所10年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典型问题。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和知识产权损害额确定——养元公司诉攀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摘录未尽完整处 敬请以纸质书为准]
【规则提炼】《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12条对《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方法作了详细规定,调整了以前“通过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概念的解释来包含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方法,同时该条文可以被参照适用在《商标法》第30、32条的混淆可能性判断中,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的关系:前者吸收后者。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唯一的侵权判定标准,法院不应再分裂为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容易导致混淆三个条件进行分别判断,不应再使用“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等概念。我国司法实践对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的适用范围很狭窄,前者限于竞价排名关键词商标侵权,后者限于奢侈品。



从比较法看,损害赔偿责任在两个法系都要求主观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在计算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知识产权法权获利)时,法官实际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我国实行法官专职审判事实的审理结构下,即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高度可能性”,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实际使用的却是德国法的“内心确信”标准,法官在判词中使用的“盖然性”类的“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等表达只是为增强自己的判决论证正当性。务实地看,“经验法则”(包含法官之间的共识)就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进行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



一、案件介绍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被告: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旌阳区金金凤超市一审案号: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知民初字第218号
.......相近似于部分保护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余部分,由于很可能是属于现有设计的范畴,故对授权图片中其余部分起到放弃或者弱化的作用。
但实务中,大多数的做法是直接将专利和侵权产品比对,其默认权利范围是清楚的,这样做的原因可能在于大多数情况下,侵权比对的结果是明显的,而在侵权比中发现了有争议的模糊地带情况下再来划清楚权利边界,实际上在对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中已经融入了对权利范围的判断。当然也有少数法院会首先界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如在兴发公司诉达润公司、南海公司案(2008年判决)中,烟台市中院就认为,在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首先应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法院首先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则通常会将专利设计的图片进行知识产权文字描述,也会将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典型案例文字描述,最后以文字比对来判定是否侵权。有法官就直接表示,尽管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能完全以文字表述,但在审判中,还是要尽量通过文字表述的方式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归纳。



在指导案例85号中,一审法院就是如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片上的淋浴喷头包括喷头头部和手柄两部分,喷头头部呈扁椭圆体,正面看为圆角矩形,侧边呈圆弧状,下端平滑收缩过渡形成一体连接的手柄,相对于手柄,喷头头部向正面倾斜,喷头头部的正面设有长椭圆形区域,该区域内呈放射状分布出水孔。手柄下端为圆柱体,向与喷头连接处方向逐步收缩压扁呈扁椭圆体。
这就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图片的解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98年的Unidynamic Corp案中以文字描述来对关注设计的细微处:“在运用普通观察者法时…地区法院忽略了其他装饰性特征,如门的面板宽度,机器的装饰以及锁的位置等细微变化。”不过,对于外观设计用文字对图片进行解释是否合适,如何.......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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