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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什么意思(下列选项中,不当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 ))


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况基本都是劳动者生病、负伤或者女员工三期的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工作,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越是这种困难情况,越是需要单位的关怀。如果这个时候单位不但不关心,反而找借口解除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扫地出门,既不合法,也不道德,是不能容忍的。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找理由找借口。单位的利益当然也需要维护,但是不能为了维护单位利益而抛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更不能趁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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