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扩大、流程明确,多地保险“双录”有新动向
所谓“双录”,简单地说就是在投保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和保存关键信息。实践证明,保单“双录”是保险机构可回溯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还原保险销售关键环节、防范销售误导、切实维护投保人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近日,山东银保监局印发通知扩大人身险销售行为“双录”适用主体和实施范围,其中将可回溯管理适用人群从60周岁以上的投保人拓宽至所有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自保件”。此外,还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建立质检体系,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60%比例进行质检,并应建立“双录”责任追究机制。
在“双录”具体操作方面,7月7日,江西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中要求销售人身保险新型的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出示产品说明书,说明保单收益不确定性、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和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询问投保风险提示语是否为投保人本人亲笔抄录等。
此外,江西银保监局还鼓励保险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简化“双录”流程,减少“双录”时间。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分别在明确录制内容、操作规范、质检要求、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但要求内容不尽相同。在质检要求方面,山东银保监局要求全部成交件视听资料按每月不低于6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而厦门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比例则是30%。
爱问保险CEO庞博认为,各地实行差异化管理考虑了当前业务开展中的实际困难,比如数据传输、存储等实际问题,从而边执行、边探索。
互联网保险、线上化投保不断进化,远程“双录”也列入规范要求,江苏银保监局指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机构销售保险可实行远程“双录”,并留存好影像资料备查。厦门、江西也要求满足在相关要求条件下开展远程“双录”。
庞博表示,采用“双录”有利于规范销售行为,避免在销售过程中出现销售误导,实现过程可回溯,从而最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他预测下一步各地发展趋势会是尽量覆盖销售全流程,但这会是一个逐步迭代的过程。
新版“双录”出台在即,保险机构“配合工作”不可或缺
在推进、完善“双录”的另一面,保险机构存在对银保渠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今年6月,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抽查某人身险公司对银保渠道代理业务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情况显示,近30%的保单没有可回溯视听资料,近80%的保单视听资料录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包括录像中销售人员与保单上销售人员不符等;另外有超过60%的保单“双录”用语不规范,包括销售人员自言自话,或者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等重要信息一带而过等。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宁威表示,如果用语不规范,是无法达到简练和准确的目的的,因此他认为,在“双录”时投保人与保险销售人员语言应简练准确。
此外,今年以来,还有1家保险公司分公司因未建立“双录”管理制度收到银保监局罚单。
显然,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对“双录”不够重视,操作上不够规范。进行“双录”有哪些必要性?庞博表示,“双录”是为了确保业务真实性,避免出现行业性的续期不缴费、退保等问题,出现从业人员骗取首年佣金、费用等问题。
宁威也表示,“双录”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保险销售人员均有告知义务,这也会锁定保险销售中的证据,让销售行为可回溯。
不过,业内亦有声音表示,“双录”受限于成本的考虑,成本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储存的成本,另外一个是“双录”的时间成本。
每当有地方升级“双录”规定,当地监管部门需要“防范”以“买保险不要等,早买早划算”为题进行不当营销宣传。“误读”不限于:买保险可能更难了,保费会更贵,甚至还有可能不符合投保要求而被拒保。江苏银保监局就曾提醒消费者,要正确认识“双录”,并主动配合。
“双录”势在必行,而全国版的新规也在酝酿中。2017年原保监会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行为、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以及对60岁以上老人销售1年期以上寿险需“双录”。今年6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相比2017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次新规将从暂行办法升格为管理办法,增幅数十条。
下一步,人身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双录”应怎样更好地展开?庞博建议,鼓励保险行业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优化双录过程,增强队伍培训,但具体要结合市场上的科技能力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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