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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午餐补贴(午餐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自办食堂向员工提供免费的午餐,或者未自办食堂但统一外采后向员工供应免费午餐,员工在享受免费的同时,需要将免费午餐按市场价格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在遵循个人所得税法的同时,还需要我们从可计量性和可支配性两种角度来判断。


自办食堂提供免费午餐,是基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从“工资、薪金所得”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免费午餐属于福利,应纳入到“工资、薪金所得”中。员工就餐相关的福利,只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明确不征税,其他形式的都应该是要交税的,比如发放的午餐补助,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计征个税。但是,实务中是否真正做到并入且纳税,很难。类似的情况还有,比如员工免费享受的公司统一安排的上下班通勤班车服务,这种免费午餐一样的非货币化的、其价值很难计量并量化到员工个人的、员工个人不能够自己支配的福利,实务中不征税。


还有一些福利,是可以计量并量化到个人的,且员工可以自己支配的福利,比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固定在某个餐厅按规定的价格标准吃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员工在自办的食堂免费就餐,其实质和午餐补助差不多,只是这种补贴是非货币化的、难以计量的,才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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