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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



一、公司法对董事会人数规定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公司设立的时候,只要不是规模很小,都应该设立董事会。股东有限公司人数稍微多些,在519人之间。董事会成立后,由董事召开会议选举出董事长人选。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核心机构,在公司内部占有极高地位,可以审议公司重大决议,负责召开股东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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