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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怎么操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有效)

前言


一、居家办公


员工居家隔离,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居家办公(正常足额支付)


在封禁第一天,就有不少单位将员工办公所用电脑等设备送达员工家里,要求员工居家办公。(请把太卷了和打工人不易打在评论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单位不得任意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



员工带主机回家办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第二条第一款: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二、企业停工停产


1.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隔离不超过一个月(正常足额支付)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隔离超过一个月


(1)隔离期间,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2)隔离期间,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陕西省为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三、员工被确认为新型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


如果员工不幸被确诊为冠状病毒患者,其隔离治疗期间工资应当(正常足额支付)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也有律师认为在员工因新冠肺炎确诊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应该按照医疗期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但我认为《传染病防治法》法律位阶高于劳办发〔1996〕131号及《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应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支付。


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在新冠治疗期间工资支付参考医疗期 相关规定,陕西省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70%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6〕131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申请享受保险待遇


如果员工的工资与传染病预防和救治有关(如医生、护士等),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此致敬李文亮医生以及其他奋斗在一线的医护人员。



法律依据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 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 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因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会存在未及时向员工支付工资的情况,如职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该类纠纷处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对企业延期支付工资产生了影响,如果客观上确实是因为疫情原因造成的,那么我认为可适用不可抗力,员工应有相应的容忍义务。但用人单位应在疫情影响解除后及时向员工支付工资。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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