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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协议(工程介绍居间协议)





居间合同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居间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就居间介绍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事宜,上述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第2条 居间期限


2.1 自 日起至 日止。


2.2 超出约定居间期限,如居间人仍为委托事项提供服务的,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委托人无须支付报酬;


(2)委托事项居间成功的,委托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其他:


第3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服务


3.1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标准为下列第 种:


(1)促成合同成立的,按合同金额的 %支付报酬,在合同成立后的 日内支付。


其中“合同金额”的定义为:


“合同成立”的定义为:签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首笔款。


(2)人民币(大写) (¥ 元),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居间成功后的 日内支付。


其中“居间成功”的定义为:


3.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未居间成功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3.3 居间人指工程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4 居间报酬的发票与税收处理居间:


第4条服务 居间费用的负担


4.1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2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承担按下列第 种方式:


(1)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除此以外居间人不得要求其他任何费用工程;


(2)委托协议人应为居间人报销居间活动的费用。报销条件为:


第5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5.1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5.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5.3 下列情形之一时,守约方可以通知解除本合同:


(1协议)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2)当事人一方迟介绍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6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6.1 委托人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6.2


第7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第8条 非代理


8.1 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委托人不向居间人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8.2 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居间人无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任何法律文居间件。


第9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其他


10.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0.2 补充: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居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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