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靖)8月10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即日起,对6年内免检车辆办理注册、变更、转移登记,核发检验标志、补换领行驶证业务时,行驶证副页上不再签注检验有效期。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申领免检车辆检验标志的,不再要求提交行驶证,邮寄送达检验标志。
同时,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以及注册登记日期达到6年的,经安检机构检验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仍需签注检验记录。
【编辑姓名: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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