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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从批发零售商处购进的蔬菜,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蔬菜,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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