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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房产租赁免租期(免租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一)利息费用


1、按期计提、到期支付方式


(1)每期计提 借: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2)到期支付 借:财务费用 (本期)应付利息 (前几期计提利息之和)


贷:银行存款


2、按期支付(不预提)方式


借:财务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二)水电费


1、发票要求:很多税局在实务中认可房东抬头的发票,但还需要依附租赁合同、抄表通知单等。如果是几家企业共用水电表,发票抬头是其中一家企业的,则可以采用“原始凭证分割单”。


2、采用预提方式的核算


实务中一些老会计采用消耗定额或平均值的方式来预提,下期再冲销或按实际数调整,这种方法不好哦。


实务中一般应该按抄表数预提,如果能拿到专票,预提数是不含税价,不预提进项税。


(1)月底预提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


(2)月初付款


借: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支付租金费用


1、发票


(1)租金费用必须有发票,且必须是本单位抬头的发票。


(2)出租方是个人的,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当然发票抬头必须是本单位名称,而且税局收取的各种税费,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不得在税前扣除(非本单位费用)。


(3)发票到账的时间,最迟在来年开始的汇算清缴之前,否则会纳税调增。


2、规定


税会一致: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3、核算


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建议按期确认费用。汇缴前拿回发票的,直接黏贴在最后一期费用分录凭证后面(或采用一红一蓝二笔分录)。汇缴前未能拿回发票的,则汇缴会做纳税调增处理(不影响分录)。


汇缴后才拿回发票的,无需作分录处理,只需专项申报后,在来年汇缴时直接在申报表上做纳税调减处理。


(1)按月支付的 借:费用类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


(2)先支付租金的——待摊性质


如果一定要按准则,则待摊费用的替代科目是“预付账款”。


(A)、支付时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B)、月底摊销时


借:费用类科目


贷:待摊费用


(3)以后才支付费用的——预提性质


如果一定要按准则,则预提费用的替代科目是“其他应付款”。


(A)、按期预提时


借:费用类科目


贷:预提费用


(B)、到期付款时


借:预提费用 (以前几期预提的合计)


费用类科目 (本期的费用)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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