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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转让定价方法(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支付方式)

一、韩国关于转让定价的法律与监管机构


韩国《国际税收协调法》(International TaxCoordination Law,以下简称“ITCL”)及其总统令(President Decree)和行政令(Enforcement Decree)规定了韩国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法律。


韩国战略和融资部(“MOSF”)负责起草所有的税法和其相应的总统令,该部还负责税收政策、税法解释以及与他国协商所得税协议。但是,MOSF没有针对具体的税收案件进行税收管理的权力,也没有进行税收调整(包括转让定价的调整)的权力。目前,韩国国家税收局(“NTS”)是负责审计以及税收调整的主要税收机构。


ITCL的交易定价规则适用于至少一方为外国关联方的国际交易,“国际交易”包括销售或出租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提供服务、借贷或放贷,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公司利得损失以及财政情况的交易。2017年12月,韩国政府通过了一条新的ITCL规定,以限制可支付给外国关联方的利息抵扣。在该新规中,如果跨境的公司间借贷产生的净利息费用超过应税收入的30%,该等超出的利息将不会被抵扣。


虽然MOSF和NTS均承认ITCL密切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南,将之作为一项国际标准,韩国政府也一直鼓励在实践中适用OECD指南,但是OECD指南并非韩国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因此韩国税收当局可以拒绝仅仅依据OECD指南的请求。


二、转让定价的方式


目前,韩国所允许的转让定价方式包括:


1、有形财产的转让:ITCL修订转让定价条款以后,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式,包括可比非控制性定价方式(CUP)、转卖定价方式(RPM)、成本附加方式(CPM)、利润分离方式(PSM)和交易净利润方式(TNMM)。


2、无形财产的转让:跨境授权许可无形财产一般采用PSM、TNMM和CUP方式跨境买卖无形财产。


3、服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服务收费方式,但是,相对于其他方式,CPM方式更常被采纳。


4、贷款:在韩国,公司间借贷的转让定价规则要求,本国企业和涉外企业之间的公平利率和与非涉外企业之间的公平利率相一致。


5、贷款担保:在韩国,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计算担保费用的公平价格:基于担保人的期待风险和成本的方法、基于受益人的期待利益的方法以及同时基于期待风险和成本以及期待利益的方法。


三、特定的纳税人需要向税收当局提交转让价格的文件


根据韩国的法律要求,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可能需要提交一份包含与交易相关信息的国际交易综合报告(“CRIT”)。


CRIT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 本地报告/母公司报告:


年度利润超过1000亿韩元,以及与国际关联方的年度交易超过500亿韩元的韩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常设机构,需要提交本地报告或母公司报告。


本地报告应包含:对韩国公司的介绍(包括阻止结构、业务等)、财务信息和转让定价信息。本地报告应当使用韩语。


母公司报告应包含:跨国企业的公司集团结构、业务、无形财产、财务活动和纳税地位。母公司报告应当使用韩语,公司也可以在截止日前提交英语版本,但是韩语版本的翻译必须在英语版本提交后一个月内提交。


- CbC报告:


年度总利润超过10万亿的跨国企业的韩国母公司,或外国跨国企业的韩国子公司或分支(该跨国企业在其母国无需提交CbC报告,或其母国和韩国之间没有CbC报告互换协定)需要进行CbC报告备案。


CbC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在各国的利润、在各国的纳税前损益、在各国的所得税、在各国的资本总额、主要业务活动的性质。CbC报告应当使用英语和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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