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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345号




广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79L)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区***号自编209房)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5月至20税务局17国家年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国家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发票金额合计8,760,576.42元,税额合计1,489,297.98元,价税合计10,249,874.40元,货物名称为原煤、冷板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


(二)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


(三)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的员工情况,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经营能力;


(四)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税务局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广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业务;


(五)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电话,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广州市及的款项未实际收付;


(六)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按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二、 处理决定及国家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国家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电话行为,虚开税额1,489,297.98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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