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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完善的建议(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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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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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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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比例从10%提高到15%。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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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相关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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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余额能否能继续抵减?


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


(注: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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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加计抵减但未享受的,是否可以集中补提?


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企业符合政策条件后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明》,并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在享受的当期一次性进行补提,且不需追溯调整往期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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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即将到期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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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本企业2019-2021年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符合政策但尚未申报优惠,抓紧申报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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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查看本年度的进项情形,看看能不能尽可能的在12月31日前取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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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查看最近一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附列资料4”第二项“加计抵减情况”,可以看看还有多少加计抵减额没有使用,如果尚有大量加计抵减额未使用,合理提高销售、尽可能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提前来消化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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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2021年12月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充分利用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将12月的进项税额选择全部或部分勾选抵扣,将政策优惠足额享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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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企业也要时刻关注国家政策变化,随时调整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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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要点


政策实施期间常见如下错误享受加计抵减的情形:


销售额占比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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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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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销售占比时,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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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04


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05


在计算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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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享受加计抵减的金额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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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不等于当期产生的进项税额,故以前期间形成的待抵扣进行税额同样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来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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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行税额,不可计提加计抵减额,对错误享受的部分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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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错误享受政策的部分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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