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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不受行政处罚?

税法上的偷税和大众认知的“偷税”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距,税法上所谓的偷税,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交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来认定。

税法对偷税行为采取列举式,一共定义了四种偷税行为: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注意:不申报并不构成偷税行为);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交纳税款

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写道:“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和偷税的处罚力度一样吗?都是补税、滞纳金、半倍到五倍罚款?其实还是有区别的,首先:追征期有区别,第二:五年内偷税偷三回就要按逃税罪定罪处罚了,而漏税不管被罚多少回,都不会成立逃税罪。因为理论上来讲,漏税缺少逃税罪要求的主观恶意,漏税这一条规定向来争议很大,税务局做处罚时不常引用 。

偷税、骗税、抗税是无期限追征的,如果是偷税不管过多少年,都可以追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只是行政处罚受五年的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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