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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法——税务管理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

一、 税务管理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即得到确认。


(二)税务登记的申请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


(四)税务登记的内容

设立(开业)登记、初始登记

1.登记地点

生产经营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地

2.登记时限以“30 日”为原则

特别注意: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限是15日

3.“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一照”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证”,“一 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4.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其他税务事项也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5.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变更登记

1.变更时限以“30日”为原则;

2.表证均变,换新证;表变证未变,不换证。


停、复业登记

1.只适用于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

2.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

3.停业期发生纳税义务,仍需纳税。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跨省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日,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日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3.《外管证》签发30日内,持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管理。

4.《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注销登记

1.适用范围:主体不存在了,就必须注销。

特别注意: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注销之日30日内迁达地机关办理登记。

2.时限以“15日”为原则

特别注意:临时登记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时可申请扣缴税款登记时间为30日内。


(五)优化注销程序

旁白:不作为考点,但是对工作实务具有相当程度的指导意义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

2.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 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 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按 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六)非正常户处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 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须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2022年7月5日星期二7:37 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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