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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劳务报酬包括哪些(一般劳务报酬和其他劳务报酬)

(一)外帐收入的确认方法


1、外帐是以确认收入为起点的 一般而言,外帐的编制是从敲定收入开始的: 确定了增值税收入,依照增值税税负,就可以推算出应交 增值税税额;确定了所得税收入,依照所得税税负,就可以推算出应交所 得税和利润总额,并进而敲定费用数额。 至于会计收入的确认,首先肯定是要先满足会计要求(否则 分录就是错的),但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税法要求,要兼顾增值 税和所得税,从而统筹考虑收入。比如在外帐是否一笔收入,就 不是从会计角度来考虑,而是要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思考。


2、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显然,由于存在税会差异,三类收入(会计、增值税、所 得税)在特定情况下会不一致。这就需要在填制申报表时给予足 够的重视。 在没有特殊业务时,一般收入会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 必须确认的收入有:(1)开票收入: 凡是开据发票(专票、普票),都必须确认收入,不能隐瞒 (没有税会差异时)。 (2)未开票,但款项是通过公户结算的,也必须确认,不能隐瞒。 (3)税额计算时,视同销售收入不能遗漏(但不影响会计上的收 入)。流转税和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是税务稽查的重点。(4)有些地方以水电费来考评 要考虑水电费的转换(指制造业),即使没有转换指标(比 率),水电费也应该是同步增长。 水电费转换(一般是电费),是指当地会有电费转换指标, 转换公式是:税务(银行)推算值=电费/转换指标(率) 比如:转换率是10%,则如果电费发票金额是1万(本月), 那么税务认定的销售额=1/10%=10万。 这里有些误区,一般这种方式推算的应该是生产值,即入库 产成品,但税务(银行)通常是按全产全销来认定成销售额的。 所以,在有转换要求的地区,设定的销售额,不能离电费转 换值太远,一般应该大于等于转换值。


3、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对比表


(二)、关注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 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 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 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 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 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 1、价外费用是很重要的知识点,尤其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一 旦确认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一方面要将含税的价外费用换算为 不含税的,并入增值税销售额,另一方面要将不含税的金额计入 会计收入,不能计入利得或费用(增值税视同销售时除外)。2、价外费用天然是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转换成不含税 价。 转换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 3、销售额是否含税的判断:(1)普通发票含税;(2)零售 行业的销售额一般含税;(3)价外费用含税。(4)逾期包装物 押金含税 4、企业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 角料等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应税销售额。


(三)一般性业务收入的税会差异


1、先行开票的 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和所得税:为发出商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无差异。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 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无差异。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 的当天。 所得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在发出商品时,以现值或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合同 约定的收款额作为长期应收款,二者的差额挤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 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会计和所得税: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 时确认收入。


6、委托代销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 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 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会计和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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