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上处理。要按租金收入在全部租期内分摊,确认收入,免租期内也应确认收入,也就是说会计上应将300万收入在整个租赁期内分摊。
二、增值税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租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这笔租金应一次性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整个租赁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别提醒:如果租期未超过1年,企业所得税在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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