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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商标logo官司(美的商标logo的分析)


官司起于这句广告:“有凉感 无风感”

美的

今年6月25日,logo美的状告格力案件,在禅城区法院新城知识法庭审理。作为原告的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的称美的公司)状告格力的原因,是美的认为其享有“有凉感 无风感”这句广告语的合法权益,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logo公司(下称格力公司)在其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销售“臻净爽”空调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这一广告词。


为此,美的公司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法院:美的对该广告语投入大量资金宣传


对于格力公司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有凉感无风感”的广告语,格力公司并未在空调产品整体宣传语中的显著位置使用,而是作为其空调产品诸多功能效果之一进行宣传;格力公司使用“无风感”宣传语,是基于格力公司获得实现空调无风感功效的相关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在空调产品上实施其专利技术为依据,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据此,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美的经验、相关公众一般认知力等,认为格力公司在其京东旗舰店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字样,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产生误解,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同时,涉案广告语“有凉感无风感”,虽然内容上是对空调产品功能功效的直接描述,但句式较为押韵对分析称,具有一定的创意和显著性。而且,美的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时间较长,覆盖范围广,同时经过其在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持续宣传,可认定消费者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与舒适星系列空调产官司品及美的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固定联系。


对于格力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禅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并不仅限于直接借用其商标他经营者品牌损害其经济利益的情形。格力公司直接使用他人进行了较大宣传投入和较长时间使用的广告语,本身就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能仅以商品是否产生市场混淆、获取利益或造成实质损害来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商业竞争中,通过各自形式提高自身竞争优势、扩大自身影响力,或者降低竞争者优势或市场官司占有、减损其商品影响等,均属于竞争行为,而在竞争行为中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格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50万元


综上,禅城法院认为格力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分析但其使用涉案广告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商标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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