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新时代32类商标(统编版商标注册第41类)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新时代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41类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统编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商标广告宣传的,法版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2、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司商标法实践中,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也适用。


3、抢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32类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为建立代理或者代商标注册表关系的磋商阶段,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亦属41类于该种类型。


4、抢注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是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他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第享有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民事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申请注册为商标。


5、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或已故名人姓名类,将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将娱乐、体育等领域统编已故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不正当攀附他人知名度和影响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商标法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予以制止。


6、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第,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活动之目的,往往是大量囤积、高价转让或待价而沽,很多情况下,所囤积商标中还包括他人在先权利32类商标注册标识,此种行为新时代侵占了公共资源,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遏制。


7、抢注公共资源标识或其他不适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识,这是版指商标注册人将公共资源标识或者其他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


供图:IC photo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