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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加拿大工作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36条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同时也扩大了试点中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范围,即由“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扩大至“所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值班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被追诉人”。


当前,学界与司法实务界主要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研究与探索,这些成果集中于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值班律师的权利与职能、值班律师的律师制度准入机制以及质量管控机制等。然而,从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已覆盖至所有的被追诉人,这就意味着值班律师制度不再仅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配套措施,更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言之,由于我国传统的法律援助制度范围狭窄值班且因通知、指派流转程序而无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所以,为了弥补传统法加拿大律援助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立法将值班律师制度确立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形式,由此推动工作制度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多元化发展。


总之,由于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得以推广施行,所以,当前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一直囿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视野。今后,还可以扩展对值班律师制度的探索与研究,即在法律律师制度援助制加拿大度框架下将其作为特殊的法律援助形式进行探讨,尤其是值班律师在侦查初期如工作制度何及时、有效介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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