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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农业合作社变更法人必须是合作社成员吗)

案例解读:乡村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如何认定问题



案例


案号:(2021)湘0224民初1679号


案由:退伙纠纷


法院: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纵观相应法律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无成员退社必须以合作社财产结算与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为前置程序,因此,两被告认为原告仅提出确认终止被告成员资格的请求不合程序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9日,彭桂生、谭华红、谭建红、谭运红、彭段兰、谭福红作为全体设立人共同签订《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18年11月23日,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谭运红,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水稻、蔬菜、林木、油茶、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及销售;畜禽、水产养殖及销售;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销售服务;组织成员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由谭运红管理。2020年7月14日,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召开成员大会,并形成大会决议如下:一、同意彭段兰、彭桂生退出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罗凡加入本社;二、同意通过本社新章程;三、全权委托罗日钦同志办理合作社变更登记事宜。该大会决议由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即谭运红、彭桂生、谭建红、彭段兰、谭华红、谭福红进行了签字捺印,并加盖了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印章与骑缝章(该骑缝章加盖在成员大会决议的背面)。该合作社成立后未设立财务部门,也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合作社的公账于2020年6、7月才设立。根据2021年5月10日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显示,付款人为谭运红向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缴纳了193020元的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执收单位为茶陵县林业局。现原告以两被告就退还出资额等问题未协商一致,而不配合原告办理变更手续为由,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彭桂生、彭段兰在原告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意见


本案中,《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六条规定: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本案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资格终止的依据为2020年7月14日的《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两被告虽对该决议第二页的签名予以认可,但对该协议提出异议,表示两被告根本未签署过上述决议,且两被告并未提出过退社。但两被告对于其上述辩称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大会决议明确载明同意被告彭段兰、彭桂生退出合作社,该决议的第二页不仅有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签字确认(包括两被告),还加盖了合作社的公章,并在协议背面加盖了骑缝章,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签订决议后,其继续履行了社员义务,但被告提交的现金日记账系其自行制作、提交的证明、收条、收据等证据,原告方均不予认可,这些证据上既没有其他社员的签字认可,也没有加盖合作社的公章,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在庭审中向本院申请调取2020年9月6日与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移交清单,因与本案事实有关,本院予以准许并出具了调查令,但两被告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调取以上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本案成员退社未按照章程进行,但原、被告双方均签署了大会决议,本院认为该系合作社成员意思自治的表现,且现两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该大会决议,故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成员资格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两被告辩称合作社应先进行清算或结算后才能终止成员资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以及《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纵观相应法律及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无成员退社必须以合作社财产结算与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为前置程序,因此,两被告认为原告仅提出确认终止被告成员资格的请求不合程序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彭桂生、彭段兰自2020年12月31日起不具有原告茶陵县贵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



律师观点


乡村振兴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产业振兴要实现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战略目标,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质上属于经济互助组织,虽然讲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但并不是完全自由,毕竟退社不仅关系到法定程序成员资格或身份终止的问题还关系到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退还,盈余分配或亏损债务承担等实体经济利益问题。


我国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在程序性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遵从商事主体自治优先原则,即章程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将退社程序性问题与实体经济利益交割在一起,在章程没有对此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成员退社并不是必须以合作社财产结算与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为前置程序。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规管理过程中,需要在成员退社问题上在章程里作出明确的约定,同时也避免因拒不配合办理合作社成员变更登记,干涉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青鸟普法安天下,墨客弘文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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