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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银行开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近日,新沂市财政局联合人民银行新沂市支行制定并出台了《新沂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账户的设置、开立、变更、撤销原则提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构建了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账户管理规范有序。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沂市园区财审局、乡镇(街道)财政所,及纳入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账户的管理。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手续。严禁预算单位内设机构(科室)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并明确单位负责人对该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二是完善审批流程。办法明确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要素、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作出规定,推进预算单位账户开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三是规范账户设置和使用。办法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要求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账户。不得违反财政部有关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账户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进一步实现预算单位账户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四是加强账户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市财政局、审计局和人民银行新沂市支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效实现对银行账户全过程监督职能,防范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违法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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