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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开户查询(龙江银行开户支行怎么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小贷公司”)因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认定,该案中,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小贷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放款409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5家企业在该行的逾期贷款。


“资产”转换


上述逾期借款绕道森工小贷公司偿还。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小贷公司签订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为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人为森工小贷公司,借款用途为偿还森工担保公司担保的5笔龙行双鸭山分行逾期贷款本金,借款金额为4090万元。


天眼查显示,森工小贷公司为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全资控股,森工担保公司亦为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控股公司。2016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以下简称65号《保证合同》),约定森工担保公司为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审认定,同在2016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小贷公司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同日,森工小贷公司向双鸭山分行出具《提款通知书》,指示双鸭山分行于2016年12月30日,将4090万元借款划入森工小贷公司在双鸭山分行的账户。森工小贷公司授权和委托双鸭山分行,将该笔划入森工小贷公司账户后,再支付给森工担保公司。


2016年12月30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将4090万元转入森工担保公司账户。5份还款凭证中载明:“森工担保公司向三鑫公司付款金额600万元,三鑫公司将该60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森工担保公司向诚源公司付款金额990万元,诚源公司将该99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森工担保公司向鑫源公司付款金额950万元,鑫源公司将该95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森工担保公司向宏发公司付款金额600万元,宏发公司将该60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森工担保公司向顺宝公司付款金额950万元,顺宝公司将该950万元偿还给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


2017年12月29日,森工担保公司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偿还利息116.04万元。本案借款合同生效后,双鸭山分行另外还从森工小贷公司扣划208.3万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25日,森工小贷公司尚欠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本金4090万元及利息284.80万元。


龙江银行方面告诉记者,上述5家公司借款逾期后,龙江银行方面与森工担保公司协商同意向森工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化解不良贷款。通过全面调研,龙江银行认为森工小贷公司“具备承接4090万元债务能力和还款能力,符合我行贷款管理要求,我行在充分考虑与森工集团合作关系和国有企业背景及森工小贷承债意愿,双鸭山分行在充分调查和审核后,上报总行贷审会审查、审批,贷款用途明确用于森工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双鸭山分行为缓解森工担保公司代偿压力,支持作为国有企业的森工担保公司清收其债权赢得更宽松时限,维护其商业信誉,双鸭山分行为其投放贷款4090万元,该笔业务操作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绕道小贷公司引纠纷


据记者了解,森工小贷公司未能及时偿还龙江银行方面借款,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森工小贷公司偿还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本金409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2019年5月22日,兴隆公安局向法院出具《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森工小贷公司以其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签订的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贷4090万元,代诚源公司、三鑫公司、鑫源公司、宏发公司、顺宝公司偿还了该5家公司拖欠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的贷款。其中,诚源公司、顺宝公司因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抵押物、抵押物不足值,被该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立案。


法院二审认定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系基于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65号《保证合同》,而非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诚源公司等五家公司所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提起的诉讼,双鸭山分行与该5家公司之间,与该案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使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亦不影响本案森工小贷公司、森工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其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故维持原判——森工小贷公司偿还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本金409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此后,森工小贷公司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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