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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现在企业大部分都是劳务派遣(为什么现在企业大部分都是劳务派遣)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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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超出规定限制的现象较为常见,相关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就像处于“睡眠”中。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6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而且限定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由于执行的偏差,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较为普遍。



法律责任条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三性”岗位的规定是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仅违反该管理性规定的,法院通常认定其不影响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用工单位违反上述管理性规定的,应由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对于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通常不予支持。


因此关于违反劳务派遣规定,且只有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才依劳动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比例派遣的深层原因


1、 降低管理成本


用工单位管理员工的成本较高,如果大量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将其委托给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管理成本将大幅度降低。但极易导致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即便同工同酬,亦可节省隐性成本,引发大量劳务纠纷。


2、监管不到位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超出10%,用工单位即处于违法状态,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工直接补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却鲜有先例,充分说明劳务派遣被滥用且并未受到有效监管。


3、立法漏洞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法条上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一些关键点上定性模糊。例如如何界定临时性岗位的性质以及违法用工后的执行标准等法律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维权途径(北京)


1、 投诉举报与政策咨询12333


劳动者如果遇到劳务纠纷等问题,可以首先咨询相关政策,北京12333热线向社会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同时,北京12333热线可受理拖欠工资方面的投诉举报,转交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京津冀地区劳动者可以异地投诉。


2、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3、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提示风险


劳务派遣的无序发展状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造成了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既破坏了原本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又加剧了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抑制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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