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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产转移如何认定(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移的财产能否执行)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明知债权人即将诉讼,担心保全其银行账号,为防止法院冻结其账户和执行其财产,故意转移、隐匿财产,为法院在该案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后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不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和一年来的财产变动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案件诉讼、执行情况


王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1与孙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宁0423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王某某、孙某某1于2019年6月30日前清偿原告孙某某2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元、保全费2055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


2019年6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孙某某2于2019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孙某某1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宁0423执435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向法院申报财产时,未主动报告其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孙某某1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隆德县法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


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情况


王某某在得知其和孙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要进入诉讼阶段可能冻结其名下账户时,2019年3月2日王某某向其分包工程的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自己收取工程款的账户变更为其表弟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卡。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3日,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将王某某的工程款共计60万元转账给张某某的银行卡。自2019年3月24日至6月4日,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王某某支付宝账户311690元供王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法院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前后转移、隐瞒自己的收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


三、一审认定和判决


王某某明知其和孙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将要进入诉讼环节,为防止法院冻结其账户和执行其财产,故意转移、隐匿财产,为法院在该案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后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王某某不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和一年来的财产变动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二审认定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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