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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计抵扣公式(农产品报税进项额抵扣计算公式)


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政策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一般计算方法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发票注明的价款(含烟叶税)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上述扣除率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11%。2018年5月1日以后10%。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1.加计扣除法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高税率的货物。2018年5月1日起为16%税率的货物。计算公式: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票面税率(扣除率)*2%


2.核定扣除法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共有三种情形五种方法。这里不具体说明,大家可以看文件规定。


1.自2017年7月1日起,流通环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不再允许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计算抵扣增值税的,不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票面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前三栏,而应将计算的进项税额填报在第六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中。


3.适用加计扣除规定的,如果既销售有高税率货物又有其它税率的,要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加计扣除,而且购进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凭票面税额抵扣,不得采取计算抵扣办法。


4.采用核定扣除办法的,扣除率一般为对外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如果高税率即16%税率,2018年5月1日以后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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