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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18281(闽人社文2018281号)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精神, 我区 及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在,和小V一起来看看,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有哪些 惠民新变化?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区政府根据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由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分担。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1元。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 统筹考虑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 ,按程序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报请区委、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


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区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省定标准调整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施。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及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含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集体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2019年1月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4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3500元(220元)、4000元(240元)。其中: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高出省定标准的高档次缴费的补贴金额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对参保缴费人员原选择的缴费档次在上述档次出现的,可继续保留原缴费档次;对原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统一变更为200元缴费档次;对原选择缴费档次不在上述档次内,除本人重新申请外,对照以上档次向下靠近的原则变更。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通过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了参保政策,允许60周岁以上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调整了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三是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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