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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税负(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怎么处理)

长期在一线从事税收风险分析与应对工作,经常与不同类型的企业打交道,实务中发现不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筹划比较重视,特别是对一些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更是如此。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的税收筹划服务中一般也是以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为主,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重视不够。实际上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在绝大多数企业应纳税额中占比很高。下面以案例的形式比较不同计税方式上增值税税负,谈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案例介绍


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该公司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约为280万元,应按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40万元。







二、2018年不同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纳税情况比较分析


1.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兼营方式增值税纳税额计算


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0000*5%=500万元


一般计税方式应纳增值税=10000*6%-300(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 140=(按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40万元


全年合计应纳增值税额为500 400=940万元


2.如果全部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应纳税额


如果全部营业收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则该公司应取得租赁房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征收率5%),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5%=300万元。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出租房屋房屋2018年5月1日前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以后下调为10%。我们假设该公司每月销售额是均匀的。


则该公司全部为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10000*4/12*11% 10000*8/12*10% 10000*6%-300-300=1033.33万元


两种方式比较可以看出,选择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分别计税与全部采取一般计税,少缴增值税1033.33-940=93.33万元


三、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不同计税方式纳税情况比较分析


我们假设该公司2019年销售数据与2018年相同,对2019年增值税税率下调后的企业应纳增值税在不同计税方式进行再比较。


1.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兼营方式增值税纳税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原适用10%税率下调至9%,6%税率和保持不变。则2019年采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分别核算,在全年销售收入与2018年相同的情况下,2019全年应纳增值税与2018年相同。


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0000*5%=500万元


一般计税方式应纳增值税=10000*6%-300(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 140(按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40万元


全年合计应纳增值税额为500 440=940万元


2.如果全部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应纳税额


如果全部营业收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则该公司应取得租赁房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征收率5%),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5%=300万元。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出租房屋房屋2019年4月1日前税率为10%,2019年4月1日以后下调为9%。我们假设该公司每月销售额是均匀的。


则该公司全部为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10000*3/12*10% 10000*9/12*9% 10000*6%-300-300=925万元


两种方式比较可以看出,全部选择一般计税比选择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分别计税少缴增值税940-925=15万元


四、分析结论


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有利于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既与适用税率的变化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我们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构成有很大关系。因此不同企业在选择何种计税方式时一定要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科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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