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声明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 | 离职证明 | 1份 | |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即时办结。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最多延长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
1.主张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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