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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使用者付费标准(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根据国办发61号、发改价格2754号文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有偿使用制度。




1、管廊使用费的构成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1)入廊费




入廊费,是指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须由各入廊管线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的费用。


由此可见,入廊费侧重两点:第一,各入廊管线单位作为入廊费的缴费主体,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第二,入廊费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管廊的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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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维护费




日常维护费,是指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须由各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管廊的日常维护费同样侧重两点:第一,各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其与管廊运营单位间确定的计费周期支付日常维护费;第二,日常维护费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支出产生的费用。







2、管廊使用费标准的确定



根据发改价格2754号文的规定,管廊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协商确定




①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使用费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各入廊管线单位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其收费标准。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入廊协议》,确定管廊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权责关系等有关事项。


②管廊项目的综合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双方签订《入廊协议》,确定管廊使用费收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管廊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调整方式。另外,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③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收费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在协商确定管廊使用费收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项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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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廊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①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确定


对暂不具备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廊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使用费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有关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管廊使用费收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


②依法开展定价调价程序工作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使用费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保证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确定管廊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考量因素[1]




①确定管廊入廊费收费标准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②确定管廊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其他影响因素。








[1]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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