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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

作为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爆款”,最近两年直播带货风头正劲,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也适应了直播购物方式。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本期节目就邀请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处邓骏和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陈洁来为大家详细解读《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也说说关于网购监管的问题。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处 邓骏)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陈洁)


2018年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子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内容都做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制定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统筹线上和线下、商品和服务、主体和行为等各类对象,综合运用准入、监管、执法、信用等多种手段,协同企业、行业、行政、消费者、媒体等多方力量,不断加强对网络市场的规范管理。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全面实施,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落实《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制措施,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并重,对标先进争创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网络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小贴士】电子商务经营者须知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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