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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水土保持费怎么算(关于水土保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开展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现治水提质、打造“绿水青山”的重要抓手。


深圳作为全国第一座开展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城市,早在1995年就在全国首开城市水土保持先河,《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并于2017年4月27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5月16日实施。


经过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调整、补充了不少新规定,在罚则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五十万元,并在全国水土保持管理领域首推“双罚制”,不仅违法单位要接受行政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相应处罚。


深圳水土保持新规今年修正实施


加大保护,立法先行。城市水土保持是水土保持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很早就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意义的深圳,自1995年在全国首开城市水土保持先河,1997年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近20年间,深圳水土保持工作从大规模水土流失治理、裸露山体缺口生态治理、饮用水源水库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走向城市生态水土保持新阶段,《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的《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已经不能满足行政职权调整、上位法修订、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等新形势和发展需要。因此,《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于2017年4月27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并于同年5月16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提高处罚额度推行“双罚制”


深圳市法制办环资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主要修正了行政审批改革、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行政处罚三方面的内容。


《条例》更改了水务部门单一责任制。原本由水务部门单一负责为主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建筑工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水务主管部门。


《条例》新增“三同时”的细化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设计进行督促落实。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应当一并审查水土保持内容。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生产建设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不仅提高处罚额度,而且推行“双罚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对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比如: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严格执法推进治水提质深入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因不当施工造成水土流失的隐患也日益增多。一直以来,市水政监察支队对水土保持类案件保持高压态势。


记者从该支队了解到,以2016年为例,全市全年共立案460宗,处罚362宗,罚款927.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类立案183宗,处罚142宗,罚款399万元。2017年上半年,该支队按照全市治水提质计划、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强区放权改革思路,围绕全局中心工作,扎实开展洗车场排水执法专项行动、清理整改违法侵占河道专项行动、河湖执法专项行动、打击施工工地偷排泥浆专项行动、打击私采地下水专项行动,同时加大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执法工作,共立案查处各类涉水违法案件257宗,作出处罚决定130宗,罚款金额441.19万元。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随着我市治水提质工作的不断深入,市水政监察支队将积极发挥龙头作用,将围绕和服务治水提质,聚焦中央环保督查以及河长制的实施,继续组织各区(新区)执法队伍全面推进排水、水保、河道、水资源等执法专项行动全面高效有序开展,稳步提升执法效能,全力巩固和发展治水成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典型案例1


部九窝余泥渣土受纳场二期工程方受罚


2017年6月18日,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部九窝余泥渣土受纳场二期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项目施工区内的堆土大面积裸露,无覆盖措施;堆土坡脚未修建临时拦渣坝及临时沉砂池,在雨水冲刷下,产生水土流失。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相关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采取整改措施,防止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并依法立案查处。


经调查确认,该项目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水务局将依法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点评: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加大了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涉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即既要处罚单位,也要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中明确规定:“施工建设中,临时堆土(石、渣),必须设置专门堆放地,集中堆放,并应采取拦挡、覆盖等措施”;“施工建设场地应布设临时拦护、排水、沉沙等设施,防止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该案中,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依照上述规范要求,落实拦挡、覆盖、沉砂等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场区内大面积堆土裸露,沉砂、排水措施不完善,因此,施工区在雨水冲刷下,产生水土流失的危害后果。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


东部过境高速罗湖段建设单位被罚


2017年5月8日,罗湖区环保水务局水政执法人员对深圳东部过境高速罗湖段现场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时发现,该项目自2015年开始进场施工,当前正进行隧道内土方开挖工程,但施工过程中所排弃的砂、石、土、废渣等并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堆放。


经调查确认,现场倾倒的砂、石、土、废渣等面积达40944.0立方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存在未按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渣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17年6月29日,罗湖区环保水务局依法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818880元的处罚。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深圳东部过境高速罗湖段在施工中未按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渣土,面积达40944.0立方米,情节严重。因此,水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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