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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专业注册文化公司注意细节(个人文化公司注册条件)


01


征集范围


(二)支持方式


资金细节支持方式主要有项目补助、项目贴租、项目贴保、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奖励、企业奖励六类。同一企业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02


申报主体


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石景山区注册且依法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项目申报个人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03

文化

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18年8月16日至8月29日


(二)申报方式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注册报项目,申报项目时须同时提交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材料(光盘一张)。


04


申报条件与支持标准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均在石景山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一)项目补助类


项目补助是指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制度要求,充分利用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且正在实施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补贴支持。


申请项目补助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2)对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带动和示范条件作用的重点项目,具有产业集聚作用的精品项目,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形成推动作用,能带来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石景山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具有区域产业发展特色的重大活动;


(3)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4)补助类项目项目实施周期(项目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内,且为在建项目;


(5)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进度须一致,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二)项目贴租类


贴租是指对文化创意企业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融资资金所发生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进行资金支持。


申请贴租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融资款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2)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融资租赁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金融租赁机构除外);


(4)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融资租赁租金;


(5)租金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三)项目贴保类


贴保是指对文化创意企业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资金支持。


申请贴保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石景山文化融资款项应专项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融资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3)专业担保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注意性担保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


(4)在专业2017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项目单位已与专业担保机构签订正式担保合同并已支付担保费,且在专业担保机构的内部评级中为正常;


(5)担保费应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无逾期支付记录,如有展期支付,应说明原因。


(四)项目贷款贴息类


贷款贴息是指对文化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资金支持。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需符合以下专业全部条件:


(1)贷款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2)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人文化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期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30%;


(3)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4)项目在2017石景山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


(5)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五)项目奖励类


申请项目奖励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申报项目为已完工的项目,项目完工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申报日期间;


(2)申报项目在开发新个人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推动文化创新、创意产业园区升级发展和促进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并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企业奖励类


申请企业奖励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文人文化化企业“孵化器”类:


奖励在石景山区注册登记并运营,集中为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创业期中小微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企业运营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单位。要求孵化器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至少有3家(含)以上成功孵化案例。


二是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奖励类:


鼓励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


(1)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优秀文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境内上市是指在沪市、深市公司注册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公开上市;境外上市是细节指在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及其他国家的交易所公开上市。


(2)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优秀文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3)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成功并购的优秀文化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所称并购是指纳入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管理,或通过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施的兼并收购。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奖励。注意


三是出口奖励类:


对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从事生产开发的,年出口额须超过200万美元;从事文化贸易出口的,年出口额须超过500万美元。


05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石景山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六注册)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项目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八)获得北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九)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十)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06


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补助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二)项目贴租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三)项目贴保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


(四)项目贷款贴息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


(五)项目奖励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5)


(六)企业奖励类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6条件)


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严格按照提供的模板进行制作。项目申报资料需提供纸质版一份(加盖公司注册公章和骑缝章)和电子版(光盘一张),电子版文件与纸质版文件顺序需一一对应(附件中法人营业执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原版扫描件)。光盘命名格式:“企业名称全称-项目名称全称”。


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23日-8月29日9:30-17:00公司,逾期不再接收申报资料。提交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824室。


07


其它事项


1.咨询电话:010-63256361-6040/53公司80,邮箱:yulina@biecc.com.cn;zengjiao@biecc.com.cn;


2.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4.公告发布及附件下载网址:


http://www.bjsjs.gov.cn/tzgg/20180816/12802678.shtml


为未来的石景山点个zan再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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