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手机近年来,蹭热点傍公众人物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几成“商标毒瘤”。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多43类次对正处于申请中的商型号标予以驳回。如此前一些商标申43类请人对东京夏季奥运会中“苏炳添”“全红蝉”等公众人物和奥运冠军的恶意攀附,以及对陈祥榕烈士“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战斗口号的恶意抄袭,国知局均多次公开表态驳回其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包括机壳“谷爱凌”在内的4机壳3件商型号标,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仍予以“依职权大全商标主动宣告无效”。
赵智庆介绍,“因为适用范围比较小”,这种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履表职,对已注册商标进行无效宣告的情形,并不常见。
无效宣告的43件商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是赵智商标庆在上述中提到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法律逻辑为授权予该项大全权利的行政机关,同样有权力剥夺该项权利。”
实际上,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绝手机对理由”,有两种途径可以宣告无效:一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宣告表,二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商标无效。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