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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条文要旨】


本条是对法院主动审查保证期间以及如何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1、法院应否主动审查与保证期间相关的事实?由于保证期间不仅决定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即便在保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还决定了保证人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此,保证期间是审理保证担保案件中非常重要的法律事实,具体包括:当事人是否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是否届满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争议的问题是,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这些与保证期间相关的事实。


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1款采取了肯定说,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这就是说,法院应当主动对于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程啸老师赞同这一规定。由于保证期间直接涉及到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一旦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按照法定方式行使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此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而与除斥期间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既然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对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至关重要,为及时高效地处理担保纠纷,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保证担保纠纷时就应当查明该事实,无论当事人是否加以主张。


2、如何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后,如果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又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能否据此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呢?换言之,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从而免除保证责任后,能否放弃此种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所带来的利益?例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后又在债权人向其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对账单、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等文书上签章的,能否认为保证人放弃了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的利益?对此,司法实践中曾有很大的争议。


鉴于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先后做了多个复函或批复。例如,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指出:“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保证人。”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否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程啸老师赞同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于该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如一般保证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保证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保证人并非享有抗辩权,而是根本就不再负有保证债务,债权人也不对保证人享有保证债权。由此可知,保证期间届满的这一法律效果显然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前者是彻底消灭了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不消灭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是债务人享有作为永久性抗辩权的时效抗辩权。因此,不存在保证人放弃免除保证责任抗辩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只是保证人单方面负担给付义务,保证责任是一种很重的责任,决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些事实就任意加以推定,对于保证人在已经免除保证责任后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严认定。只有当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为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才能认为此时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产生了新的保证合同关系。否则,即便保证人在债权人发出的承担担保责任书、催收到期债务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或者与债权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或者以口头的方式答应继续担保等,也不能认为保证人重新提供了担保。


——依据程啸老师授课视频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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