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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赠送购物券(税务筹划赠送购物券的净利润计算)

商品促销过程中,经常会有买商品满多少则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活动,这一非常普遍的商业促销行为却难倒了众多的财务人员,到底该如何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


观点1——视为折扣


视为折扣处理,即本次销售金额按照售价减去折扣券金额后的净额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最省钱但最危险的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商业折扣销售相关定义: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明显并不符合,购物券的使用都是在下次购买时予以抵减而非本次购买。况且除了具备商业实质外,还需要形式要素符合,即开具发票时需将折扣金额列入金额栏。赠送购物券能这样开票给客户吗!


显然该做法是最为企业省钱的做法,尽量希望往优惠税务条款靠,可是由于对优惠条款的理解不透彻,导致存在税务合规隐患。



观点2——视为捐赠


将赠送的购物券视为捐赠,代扣代缴个人偶然所得税。由于不是通过特定公益组织捐赠,不能做税前扣除。


这是最荒唐的一个会计处理。虽然看似非常严谨,考虑到了个人所得税以及捐赠扣除的条件,但基础完全错误。你不去买东西,商场会送你东西!故此,不再展开论述。


观点3——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相关条文: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具体举例如下。(假设不含税售价100元,成本80元)


增值税: 100*16%=16


企业所得税: (100-80)*25%=5


合计缴税31元


这是最费钱的做法,按照这个算法缴税,你的的确确没有少交一分税,可是,是不是存在多缴税的情况呢?


我们可以拿我们非常熟悉的一个视同销售的场景作类比。企业为了让顾客增加好感,顾客买了10个设备,送了1个设备,赠送的这一个实物,如果没有在开票中做折扣处理(具体详见本栏相关论文),则这一个实物视同销售。这个案例是非常典型的视同销售案例,毫无争议。但是经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赠送购物券与此的差别:赠送的是一个下次购买打折的凭证,而非赠送实物。



观点4——确认预计负债


此次赠送购物券没有发生税收义务,但是产生了一笔或有负债以及产生了一笔销售费用,根据或有负债定义,当该笔负债很可能发生时即可确认预计负债。


故 借 :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待下次购物使用时,确认相关收入税收


借: 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如果经过有效期仍然没有兑现,则购物券作废


借: 预计负债


贷:销售费用


这是非常稳妥的一个处理方式,即没有逃税,也没有提前确认税务义务,通过预计负债科目提前确认了企业的费用(当然,该费用需做企业所得税税前调整)。然而这里隐含了一个基本点,即在使用购物券销售时,商家按商品全额金额作为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基础。对财务的会计处理能力也有一定的要求。


笔者的观点及完整的筹划方案


购物券实质上是顾客下次购物时可以取得一定金额折扣优惠的凭证,并不是这次购买时赠送的实物商品,无需视同销售。


在制定相关购物券政策时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购物券载明相关权限时特别注意:在下次购物时按照该金额进行优惠,(不要出现“直接抵减”等字眼)。


2 购物券使用时开具发票按折扣开具,折扣金额为购物券实际使用金额,在备注栏中备注无效。


通过这俩个细节筹划,巧妙的将购物券转为为一种权利凭证,发放购物券时不需要做任何处理,只需要做好台账登记备案。在购物券使用时,通过条款的设置及开票金额形式上的满足,使其满足商业折扣相关条款。即简化了会计处理,又避免了多余的税金缴纳。


法无明文,便有筹划的空间


事实上,赠送购物券在税法上并没有很明确的税务解答,迄今为止,关于购物券的有关的条款为个税条款财税〔2011〕50号 (部分已失效)以及最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略有涉及,并没有对赠送购物券有明确处理意见,这给大家的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到底该按什么方式处理,但同时,这也给大家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也是财务价值所在。


相关税法条款供参考


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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